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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被人打傷,事隔一年後訴至法院,要求判令系統家具對方賠償醫療費、法醫鑒定費、交通費等費用。
  去年1月26日,華某與李某因打麻將引起爭吵,後雙方發生廝打,造成華某左腿受傷,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微傷。華某受傷在醫院檢查治療期間,花去醫療費885.6元、法醫鑒定費300元、交通費20元。今年3月5日,華某訴至法院,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等費用。李某辯稱,華整合負債某向其主張賠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,應依法駁回華某的訴訟請求。
  近日,明光市法院審結這起身體權糾紛案,依關鍵字廣告法駁回了華某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。
  【釋法】根據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第136條“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”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規定,以及最高法院《關於貫徹執行〈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168條“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,傷害明顯的,從受傷害之日起算;傷害當時未曾發現,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,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”的規定,華某討要賠償款的訴訟時效應支票貼現為一年。而華某在受傷害超過了一年後才主張權利,且不能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、中斷、延長的事由,其訴訟請求不受法律保護。(劉學講)  (原標題:事隔一年訴賠 超時效被駁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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